家庭暴力犯罪,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家庭暴力犯罪家族性、隐蔽性、模糊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和特定的存在原因,完善立法,可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家庭文化和道德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如对抗。
近年来,家庭暴力的频繁的情况下,在花都区,主要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遗弃,强奸、强迫猥亵儿童,重婚,抢劫等犯罪,它不仅直接威胁到人身安全,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也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据统计,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花都区发生家庭成员故意伤害案6起,非法拘禁案2起,重婚案1起,遗弃案1起。
家庭暴力犯罪是指侵犯家庭中他人身心健康(包括身心健康)的暴力犯罪。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侵犯等暴力行为。根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中国30%的家庭存在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90%以上是男性实施的,16%的女性承认经历过暴力。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破裂,其中四分之一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如何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有效的司法干预,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中的监督职能,是新形势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根据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不仅充分利用刑事和解与刑事政策的宽大和严重程度在打击犯罪,但也与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搞好综合社会治理,如教育、宣传、帮助和教育和中介。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
与其他暴力犯罪相比,家庭暴力犯罪具有家庭性、隐蔽性、模糊性、连续性等特点。
1. 成年男性是犯罪的主体。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与受害人具有特定的血缘或婚姻关系,施暴者主要是已婚、文化程度低的中青年男性、部分成年女性和许多青少年。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近年来花都区为例,犯下暴力罪行成年男性对他们的配偶,老年人和儿童约占85.3%,对儿童成年女性暴力犯罪,老年人和他们的配偶约占10%,针对老人和犯下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约占4.7%。
2. 暴力犯罪突出了家庭。家庭暴力犯罪与其他暴力犯罪最明显的区别是家庭性行为。暴力行为人与受害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这也导致人们对家庭儿童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态度存在明显的误解。人们常常认为别人无权干涉内政,因此许多犯罪行为还没有进入司法机关的视野。举个例子,张老母杨不养,其母以捡垃圾为生,病了没人照顾,邻居习惯了,没人报案,杨死后几天才被发现。
3.犯罪的地点和手段是隐蔽的。由于家庭暴力犯罪更多发生在家庭内部,而不是在公共场所,它们通常很难被家庭以外的人发现。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从身体伤害到精神折磨再到性侵犯,除了明显的身体伤害外,很难用其他方式来判断受害者。为了自己的名誉和隐私,一些受害者也掩盖家庭暴力,而有些人也知道隐瞒家庭暴力的传统思想,到家庭暴力已经超过普通人的疲劳极限或严重伤害发生之前暴露出来。
有些罪行是用残忍的手段犯下的。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往往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导致严重的后果。一些犯罪分子如果以离婚或与第三方自由生活为目的或为了获得更多财产或不赡养老人而将老人赶出家门,采取肆意预谋的犯罪行为。例如,为了迫使妻子离婚,刘用棍棒殴打受害人,造成三等残疾。张某假如不想支持其父亲,竟然打了其父亲,使受害者断腿。
5. 犯罪的时间是持续的。家庭暴力犯罪具有相对排他性和封闭性,社会无法对其进行监控。受害者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公开表态,导致施虐者长期在家中无节制地实施家庭暴力。例如,在邓非正常死亡的案例中,邓经常以变相的方式殴打儿子,殴打儿子。受害者从来没有向外人提起过这件事,学校的老师和邻居也没有注意到这件事。直到受害者在浴缸里淹死
6. “品种”的动机。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首先,一些父母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有“重男轻女”、“坚持孝顺”等错误观念。他们用暴力抚养和教育孩子,结果导致犯罪。如果陈谅解备忘录,因为女儿不听话,怀疑读五年级女儿在家偷她的钱和大米卖掉,把钱和同学吃,认为不能教她的女儿,女儿长大了也是一个无用的人。那天晚上,她愤怒地割下了君的耳朵,被判六年监禁。二是由于婚姻不和或第三者的出现,导致一方失控而争吵、相互攻击、武装斗殴甚至报复。如杨某与妻子感情不和,因听到妻子和嫌疑人是第三者的男人打电话,气冲冲地拿出菜刀和西瓜刀,将妻子砍成重伤。第三,家庭成员缺乏沟通和关心来发泄不满。此外,也有因家庭事务、财产问题和性满足而发生冲突的案件。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从主观上讲,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一般是由于犯罪人员素质不高、心理健康等原因造成的。家庭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和关怀,社会层面缺乏文化教育力量和综合管理的相关机制。
1. 犯罪分子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薄弱。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弱法律概念,不健康的心理健康,极大地影响了传统封建观念的男性优势,男性权力统治和宗法制度,或收到糟糕的教育,没有意义的孝顺父母和长辈,没有责任心照顾亲人。当这些人遇到一些问题,使他们心理抵抗,它们很容易采用简单的和粗鲁的手段和粗鲁的言语来处理,容易进入一种尝试,心理不平衡,钻到“牛的角落”,一旦采取错误的行动并不容易停下来,从长远来看,必将继续犯罪的道路。
2. 受害者缺乏自我防范意识。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弱,抵抗能力弱。同时,维护家庭的考虑,维护声誉或依赖于经济,受害者往往是不愿或不敢报告,甚至伪装和隐蔽的施虐者,导致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前一定程度上犯罪。
3.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这类家庭成员由于生活忙碌或性格缺陷,往往忽视与亲人的沟通和交流,缺乏彼此应有的尊重和信任。此外,一些家庭成员只强调个人权利而不考虑义务,缺乏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感,纵容自己的行为,使家庭关系日益紧张,为家庭暴力埋下了隐患和隐患。
4. 缺乏预防和控制的社会教育。一些不良文化的侵蚀和罪犯教育的缺乏很容易导致他们的企图,甚至精神变态。家庭矛盾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甚至不愿介入,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私事,难以介入解决。导致一些家庭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激化成为家庭暴力。
三、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对策建议。
1. 完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一些部门有一些规则,比如在2008年,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部长、最高、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这是我们的国家公共权力干预以防止家庭暴力的一个进度,但仍未形成统一的国家法,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行为规范,以细化处理家庭暴力的程序,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2.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的打击,检察机关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方针。根据不同情况下的家庭暴力和考虑受害者的需要,检察机关应给予提示逮捕和依法给予处罚较重等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严重伤害他人,遗弃、非法拘禁等反人类罪道德。对主观程度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普通家庭暴力犯罪,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从轻处罚。对于因被害人过失造成的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将依法予以处理,从而使其依法从轻、从轻处罚,增加和谐因素。
3.加强家庭文化和道德建设。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家庭、学校、社区三个战线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基层妇联深入社区组织家庭娱乐活动,根除根深蒂固的封建家长制思想,倡导新型家庭道德,营造和谐团结的良好家庭氛围。团委会同教育部门,通过图片展示、法律宣传等方式,将家庭伦理融入德育课程,帮助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
4.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社区组织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热线、妇女儿童庇护所、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形式,畅通家庭暴力救济渠道,帮助受害者走出困境。基层村、居委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执法机关要及时介入,有效制止家庭矛盾纠纷,司法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能,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支持、保护和帮助。
5.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流行的形式和易于理解的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在一个典型的帮助情况下,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家庭暴力,都能够有效地震慑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并且知道和理解的家庭成员,使用,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家庭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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