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调查调研     |      2020-08-28 03:59:36
调查调研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过程。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1954年宪法初步确立的,现行宪法又规定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从程序上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文的目的是寻求一种合理的行政补偿制度安排,因此从“制度理论”的角度出发。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害人给予赔偿的制度。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核心部分,行政补偿的归责原则对其他行政补偿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一,对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进行概述。

  1、行政补偿归责原则的一般问题。

  (1)行政赔偿的概念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概念是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内容体系的理论基础。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免除责任的条件、证明责任的负担和责任的承担程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归责原则在民法理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归责是指侵权行为人、行为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因行为物对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德国人洛伦茨指出,“责任行为的结果是对受害人的,即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和条件。归责原则是行政补偿的核心,具有以下功能:(注1)(1)归责原则体现了行政补偿的价值取向。行政补偿应达到何种目的,可以从规则和原则中体现出来,规则和原则承载着行政补偿的价值目标,是连接赔偿目的与具体制度的桥梁。如果采用非法归因原则,则意味着行政赔偿不仅要救济受害人,而且要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设定标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违法损害行为将导致赔偿后果。采取无过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无论行政机关是否有过错,只要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归责原则不是以制裁为基础,而是以赔偿为主要目的。

  (2)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对补偿的构成要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赔偿的构成要件以责任原则为核心,是责任原则的体现。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不同的构成要素含量。例如,过失原则就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或客观过错为构成要件,而违法性原则则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行为被违反为构成要件。

  (3)归责原则决定了可以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损害行为能否造成行政赔偿,取决于损害行为的性质和损害结果等诸多因素。其中,应采用何种罪名致偿的标准由归责原则决定。如果采用非法归因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造成赔偿。因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只能给予赔偿,不能给予赔偿。

  (4)归责原则直接影响行政赔偿的程序。首先,确定了证明责任的内容和分担。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证明损害存在,并且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造成的,则举证责任主要由受害人承担。如果使用违法责任原则,适用的“初步证据规则”,即由受害人损害事实的存在,和损害是由某种行为的初步证据,这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行为都要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责任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赔偿纠纷的解决环节。采用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必须首先确认有害行为是否违法,而采用无过错原则必须确定有害行为是否合法。只要损害存在并且符合法律条件,就会造成赔偿。

  2.、行政补偿归责原则的意义。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从法律的角度为国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和标准。这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免除责任的条件和证明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从根本上决定了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整体内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损害赔偿要素在性质上存在差异,其原因在于不同的归责原则。

  (2)采用的归因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承担责任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即无论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如何,只要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强调了归责的合法性原则。法律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法律规范,受法律约束。运用归责原则,既规范了权力,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利益。

  (4)归属原则对赔偿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是处理行政赔偿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3、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1) 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制度发展。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作为一种术语,并没有直接适用于国家赔偿的相关立法,因此我们从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中对其制度进行总结。中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是根据1954年的《宪法》确立的,原则规定“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遭受损失的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仅从这部法律中,我们无法看到当时的行政赔偿责任原则,也无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私行为。1982年,宪法再次规定,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遭受损失的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虽然它没有区分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但它比1954年的宪法要合理得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部法律中可以看出,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称为责任主体。《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从各级财政支出。”本文认为,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具有公法性质。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在法律,归责原则的术语还不直接使用,但是第二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法律”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依照本法。”明确指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此可见,国家是唯一的赔偿主体,并以原则和事实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体现了一定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国家机关的行政职权。

  (2)为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确立奠定基础。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归责原则的确定直接决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具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无过错(或危险责任)原则和非法归责原则。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依照本法。”由此可见,我国国家赔偿立法确定的责任原则是违法原则。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只有违法侵权,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没有违法,即使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律”在中国正在使用非法的归责原则,因为违法原则和其他原则有许多优点,而法治,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协调,方便操作,也为了保护被害人国家补偿,而国家赔偿的特点。(注2)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因违法履行职责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该原则以义务违法行为作为责任的标准,无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是否存在过错。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仅凭归责原则不能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这就需要一个比归属原则更具体、更明确的责任组成部分。”与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差异。

  行政赔偿是由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两者都是受害者权利的恢复和补救。但两种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3)确立责任归属的不同前提。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为前提的。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基础,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2)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

  第二,西方发达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制度体系。

  多元归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国家赔偿法是晚于民法和其他法律的,吸收了归责原则在民法中发展的结果。不同的国家对问责原则体系的建立有不同的侧重点。

  1、 过失责任原则。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主观过错承担责任原则。立定法首先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伤害的法律制度有责任责任原则的危害,为保护平民的利益,在公元前287年,第一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为非法(断层)杀死奴隶或群四条腿的动物和侵权赔偿责任的对象。第一次将违法行为、损害、过失和因果关系规定为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要求,从而将主观过错明确代之以客观规则。该法对罗马法和后来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构成了侵权法的核心原则,体现在行政赔偿上。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因主观故意或客观过失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因其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和合理性,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如以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过错归责原则体系。根据1947年《皇家程序法》第2条,国王作为有能力的成年人,对侵权行为负有同等责任,而过错原则显然适用于普通法。1946年的《联邦侵权赔偿法》确立了过失责任制度。第一条《国家赔偿法》的日本也明确规定“公务员行使国家权利或一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或公共组织如果他故意或者过失伤害他人违反法律由于他的职责。”奥地利、匈牙利、韩国等国家也有相关法律。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上分为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在行政赔偿法上分为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前者是当事人主观过错过程中归责的重要因素。有过错就有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这也被称为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以具体的损害结果或者损害的原因为构成要件。西方国家在援引过错原则的同时,也注重从行政法的特点出发对过错原则进行修正和弥补,具体体现在过错推定技术上,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的技术是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是由行政机关造成的,因此法院推定行政机关有过错。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主观过错。主观过错主要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这些国家,政府的错误行为负责公务员民法的基础上由雇主对受雇人、代理人的义务,建立责任的关键是确定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公务的性能。

  (2)官方的错。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国通过判例逐步采用了官方过错原则对行政主体自身责任的追究和公务员个人过错对其个人责任的追究。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断层,断层反映在官方,它不以个人为归宿,但措施由行政机关官员断层的存在作为一个整体和措施官方断层的存在是否官方活动的客观标准达到中等水平的官方活动。这是客观的错误。官方过错不包括“个人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其功能主要是设定政府的行为模式和标准,并使政府按照该模式和标准行使其职权。否则,由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把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的责任放在次要地位。无过错责任原则。

  2、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另一种归责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和危险责任,主要从损害的结果出发,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它是由过错原则发展而来的,并与民法过错原则有着历史的继承。它的设立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无过错原则建立在国家赔偿领域的法律非常曲折,西方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一方面,物质文明做出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工业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人比过错原则在探索一个更严格的法律政策来保护受害者。法国国家补偿制度的“风险”本质上是一种无过失责任,美国是一个国家,坚持过错责任,无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设置的损害其他救援通过解决方案,其目的是确保政府在人民中的形象,然而,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州法律自成一体,现在公认的无过错责任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一般的。它存在于某些情况下。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的规定,业主的动物或动物的用户应当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的损害动物或动物使用期间,其控制下的动物或动物是否丢失或者逃跑,这是无过错原则的表达。英国侵权行为法也从严格责任逐渐发展到无过错责任。例如,1965年的《原子装置法》对无过失损害提供了救济,1972年的《有毒废物处置法》对无过失损害提供了救济。从国家立法的角度来看,无过错责任是有限的。

  3、.违反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是以义务行为是否违法为依据的。瑞士为代表,采用了非法责任原则制度。瑞士联邦于1958年3月14日通过了《联邦责任法》,确立了违反行为的责任制度。违法责任原则明确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功能和价值,具有鲜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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