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欧盟一体化的法律协调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调查调研     |      2020-08-24 03:06:41
调查调研

 欧盟一体化的过程也是欧盟法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的过程。欧盟法为欧盟一体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为解决成员国间争端提供了法律机制,对欧盟一体化的形成发挥了制度性作用。欧盟区域法制协调的经验对我国区域法制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欧盟法,区域一体化,法律协调。

  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区域经济一体化是行政区划之间不隶属的经济一体化,它要求各行政区划打破行政壁垒,实现更自由的经济交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也对区域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仅仅依靠地区间相似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协调的法律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

  欧盟一体化是成员国间一体化的过程,与中国地方区域间的区域一体化有所不同,但在立法主体地位和经济目标等方面存在着一些相似和可比性。

  一、欧盟法律的形成。

  欧盟及其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2009年11月19日,欧盟首任“主席”、“外长”相继诞生,欧洲一体化进程进入新阶段。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欧盟是一个既不同于一般国际组织,也不同于主权国家的区域一体化组织。从最初的关税同盟到单一的大市场,再到现在的全方位联盟,欧盟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法律框架。

  欧洲联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是在各成员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欧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欧盟法律的一般术语通常指的是缔约国之间签署的法律规范欧盟或欧盟相关机构制定的,旨在促进欧洲共同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和欧盟以及内部和外部活动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狭义的欧盟法是指欧盟条约本身。本文是泛指欧盟法。欧盟法律在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二、欧盟一体化法律协调经验。

  欧盟一体化和欧盟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欧盟一体化进程也在欧盟法律和广度和深度的发展,欧盟法律的过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欧盟一体化,提供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纠纷的法律机制,一个机构的角色,欧盟一体化的形成。不同于美国的“州际协议”,欧盟法在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冲突方面有其独特的方式,即通过实现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效果和优先适用效果,来达到协调法律冲突和统一法律体系的目的。

  (1)欧盟法律的直接适用。

  在欧盟内部,有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即欧盟法律体系和成员国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制度各有其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欧盟法律不是成员国法律的总和,也不是欧盟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联邦法和会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一般国际法只能通过国内立法机构的转型才能在国内适用,而欧盟法则不同。它在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无需通过成员国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即可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即“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这种立法精神也体现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1963年欧洲法院在Enloos先锋案中首次确立了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此后,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全面阐述了直接效力原则,确认了欧共体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直接效力。虽然欧共体条约的规定并非都可以直接适用于成员国,但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它们现在已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法院,并已成为一种趋势。通过建立直接有效的原则,欧洲法院为正确解决了欧盟法律之间的关系和成员国的国内法,这有利于欧盟法律秩序的稳定和统一的欧盟。

  (2)欧盟法律的优先适用。

  在欧盟的实践中,欧盟法与国内法在多数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的。这两个机构也有可能对同一法律问题进行管理。在实践中,如果欧盟法与具有直接适用效果的国内法存在冲突,如何适用?在这方面,欧共体条约并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权,但欧洲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多次通过判例将优先权原则应用到欧盟法中。

  欧洲法院在《煤钢共同体条约》《汉布勒诉比利时案》中首先确立了在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之前的法律原则,欧洲法院在其裁决中称:“如果法院认为在其裁决,当局的成员立法或行政行为违反社会法律,根据第86条的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义务收回立法,并修复造成的影响是非法的。各会员国的这项义务源自条约和减刑,经各会员国批准后,这些条约和减刑在各会员国中具有法律效力,且优于国内法。这一原则在1964年著名的科斯塔案件中再次受到考验。

  欧盟法律效力的优越地位确实得到了欧盟成员国的承认和尊重。许多成员国通过特别立法(例如,联合王国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或修改其宪法(例如,荷兰、法国、德国、意大利)优先重视共同体法。成员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了这一优越地位。例如,法国海关主任诉两个咖啡销售商,德国情况下粮食关税和一些国内情况下在英国都建立了优先的原则在欧洲共同体法律的有效性的欧共体法律和国内法律之间的冲突。

  三、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法律在成员国的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减少了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冲突,为欧盟一体化提供了一个协调的法律环境。不会出现在我国区域一体化的过程就像关税,货币在欧盟一体化的过程中,交通和外交政策,如一体化进程、区域法规仍在投资、外贸出口、信息共享、人才流动之间有许多差异,等等,造成区域法律制度不统一,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

  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有和谐的区域法律环境作为保障,这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制度与欧盟法律协调的启示。为协调地方立法的冲突和不协调,经济区域内的行政区划应当有自己的法律和统一的法律。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经济区构建一个更为紧密、共同的立法规范,明确该规范的效力高于地方立法,在经济区具有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法律地位。这样可以整合地方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同时,可以减少甚至消除地方立法的冲突和不和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创造和谐一致的法律环境。

  这种更为紧密、共同的立法规范,实质上是指中国各经济区域地方立法机构实现“联合立法”。由于中国各经济区域内的行政区划不具有从属关系,各地方立法机关也相互独立。因此,要实现这种“联合立法”,就必须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体现地方特色、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合作协商。

  然而,由于缺乏直接的宪法和法律依据“联合法案”在中国,仍有许多法律障碍“联合立法”的想法,如“联合立法”的主题和它的合法性,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有效性和具体程序级别,本也是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中国进行的探索在未来“联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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