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制定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档案法律,档案的措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二条公司档案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档案室在总经理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主要档案的管理工作,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档案履行下列职责:
(1)实现档案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归档文件和资料的企业以及保持、利用、评价,破坏和移交档案;(2)统筹规划,负责收集、整理、存储、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企业档案;(3)指导形成、积累,负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四)监督、指导本机关的档案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指定的人员负责归档文件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根据各类档案的归档时间,定期报送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和法律,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
第六条备案范围为公司在筹建、设立、经营管理、产权变更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和材料;
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当提交企业的文件和资料。
3.公司进口项目及采购设备带来的文件资料。
4. 企业投资的独资、控股、股份制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5、合作单位参与的合作项目需要向合作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
6、本单位执行和办理的外来文件、资料。
第七条备案时间:
1. 行政文件和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2. 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经营项目、科研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应当在项目评审、竣工或者财务决算后3个月内备案。长期限可以分阶段归档,也可以单独归档。
3.所购设备、仪器或进口工程的文件、资料,在箱体验收或验收后立即登记,安装、调试后存档。
4. 职工参加正式活动形成的文件和材料,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存档。
5. 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存一年,并移交档案部门。
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应实时进行,物理归档时间应与纸质文件相同。
录音带、照片、底片、胶片、实物材料和其他形式的文件,应当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八条下列文件、资料应当随时归档:
1. 修改、修改或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2. (二)企业内部机构变更、职工调动、离职时遗留在部门或者个人手中的文件、资料;(二)在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在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档案的鉴定。
第九条档案应每年清理一次,确定从等方面内容,来源、时间、程度的可靠性和档案的名称,和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间确定(见附件表文件,具体措施的财务记录和科技档案)。
公司档案的保存期限可分为永久性、长期和短期。存储期限在两种类型之间的,应延长存储期限。
第五章档案的销毁。
第十条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室管理办公室承担。对作废的档案,应当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单,并报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备案组建部(分公司)对拟销毁的文件清单进行初步审查,经办公室(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将销毁文件的书面报告送交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销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档案管理人员,由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出售,并共同签署销毁清单。
第六章档案的保密与安全。
第十三条档案人员和借阅图书、档案的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公司各项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履行借阅登记手续,认真审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借用档案材料,必须定期归还。在出借期间,不允许向他人出借,也不允许带入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泄露、公布档案内容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档案法的要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员,当向借款人提供或发布相关证书,以档案材料的原始记录为基础,不得篡改和伪造证书;任何文件资料涉及企业秘密的决定之前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档案内禁止吸烟,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和个人物品带入库房,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非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下班后必须对档案室进行检查,锁好门窗和档案柜,在切断电源后离开。
第七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需要利用档案的人员,必须填写文件审查清单,经各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阅读。
第二十一条案件档案一般只能在档案室阅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毁、私自复制、复制、标记、评注等。
第二十二条检查的文件、人事、财务和科技档案,必须由总经理办公室、人事、党委、财务、技术、设计等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批准。复印档案内容时,必须经主管机关同意带出档案室。如需复印,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检查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并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出借档案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名,其他单位的出借档案应当有本单位的介绍信。经主管部门签署后,由总公司或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四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到期应当归还。如果你需要再次借款,你应该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五条借阅档案应严格办理,借阅登记应当场办理并交验。严格检查归还和取消贷款登记。借款人应当爱护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素描、剪切、摘取、拆卸和销毁。当贷款文件被归还时,请当面检查。如发现遗失或损坏,请及时向主管报告。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将查阅、借用档案和归还档案登记在档案检查登记簿中;审查重大或重要事项,做好利用反馈工作的效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总部制定的其他特殊文件管理办法及其保管期限,是本规定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发布、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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